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结合厅机关内设机构调整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6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科学建立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对地震灾害工作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有力有序有效组织实施抗震救灾,最大限度减少地震灾害损失,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建筑法》和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制订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及原则
本预案适用于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处置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级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处置有效”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副指挥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副厅长
成员∶16个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厅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计划财务处、科技与标准定额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住房保障处、城市设计与名城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勘察设计处、城市建设处、城市更新处、村镇建设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城乡建设管理执法监督处、抗震防震处、建设工程消防处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人事处处长),驻厅纪检监察组副组长,督查员,省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建设信息中心主任,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院、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昆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昆明清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负责同志。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完成指挥长交办的任务。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由厅办公室主任、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抗震防震处处长及省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主任兼任。工作人员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
2.2 抗震救灾队伍组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组建省、州(市)及县(市、区)三级抗震救灾“三支队伍",统一录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指挥调度信息系统数据库,负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三支队伍”的协调组建工作。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别负责本级系统抗震救灾“三支队伍”的组建工作。
(1)房屋建筑应急评估鉴定专家队伍。抗震防震处牵头,勘察设计处、城市设计与名城处、村镇建设处、科技与标准定额处、建设工程消防处、省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配合,负责协调指导组建。专家由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院、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和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市政基础设施应急抢险队伍。城市建设处牵头,城市更新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配合,负责协调指导组建。人员由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昆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昆明清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及装备、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专家组成。
(3)大型机械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筑市场监管处牵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配合,负责协调指导组建。由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及装备组成。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省内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云南省上年GDP(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为∶省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省内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为∶省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省内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为∶省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或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省内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为∶省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3.2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
(1)省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启动地震应急Ⅰ级、Ⅱ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处置工作。
(2)省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由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部署本系统应急处置工作。
(3)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部署本系统应急处置工作。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及时对响应级别作相应调整。
4 应急处置
4.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4.1.1 应急启动
(1)地震发生并接获震情信息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并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
(2)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长启动应急响应的指令,及时向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应急响应的情况,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震情信息和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3)指挥长迅速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和省政府工作组。立即召集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紧急会议,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并组成前方工作组,视震情向指挥部成员单位下达应急工作指令。
前方工作组原则上由厅办公室、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抗震防震处、省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等派人组成。特别情况按照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令组成。
(4)指挥长安排前方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在现场设立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迅速收集震情信息和本行业震害初步情况,了解本系统救灾需求等,并汇总上报省指挥部。安排部署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救灾力量展开抗震救灾工作。
4.1.2 处置措施
(1)现场灾情核查。前方工作组深入灾区现场,分别了解查看重要房屋建筑、民用房屋、市政公用设施等受损情况,进一步收集整理灾情信息并续报。
(2)方案制定实施。根据灾情实际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召开现场指挥部会议,制定抗震救灾“三支队伍”调动组成、组织指挥协调、抢险救灾步骤措施、信息收集整理、对外宣传报道、后勤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
(3)应急协同措施。现场指挥部据情况安排人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次生灾害处置防范组、监测和损失评估组、新闻宣传组和督查监察组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应急工作指令,迅速行动,全力支持配合,有序有效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A、综合协调。厅办公室牵头,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负责保持与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联系,接收有关工作指令并及时传达部署;主持拟制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文件、简报、报告;组织协调应急所需交通、通信和相关物资保障;对口协调安排前来我省指导抗震救灾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组、省外支援抢险救灾力量;协调厅机关各处室应急处置工作;联系协调省级有关媒体,发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有关新闻和宣传报道;安排应急值班值守等。
B、房屋建筑工程应急评估。抗震防震处牵头,勘察设计处、村镇建设处、城市设计与名城处、科技与标准定额处、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等配合,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房屋建筑工程应急评估鉴定专家队伍,对灾区受损重要房屋建筑及构筑物、民用房屋等进行应急评估鉴定并进行安全分类设置标识(分为“可以使用”“暂停使用”“禁止使用”三个级别);指导受灾群众转移、震损房屋建筑的排危除险;汇总统计、整理评估数据及震害情况,提交房屋建筑应急评估鉴定报告;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C、市政基础设施应急排查抢修。城市建设处牵头,城市更新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村镇建设处、建设工程消防处、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配合,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应急抢险队伍,对灾区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应急排查评估并进行安全分类设置标识(分为“可以使用”“暂停使用”“禁止使用”三个级别),实施抢修保通,恢复市政设施功能;指导震损市政公用设施排危除险、环境卫生治理、建筑垃圾处理等; 汇总统计、整理评估数据及震害情况,提交市政公用设施应急评估鉴定和抢修恢复工作报告;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D、大型机械应急抢险救援。建筑市场监管处牵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等配合,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大型机械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救援、排危除险;配合市政公用设施抢修保通;整理汇总救援工作情况,提交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报告;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E、应急活动板房调运搭建。省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牵头,厅办公室、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等配合,负责协调板房生产企业做好生产、运输和现场搭建工作;配合灾区选择安全场地并硬化,协调质量检查、验收交付等工作;汇总统计搭建数量及费用核算,提交应急板房搭建相关工作报告。
F、震害调查评估。抗震防震处牵头,科技与标准定额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住房保障处、城市设计与名城处、勘察设计处、城市建设处、城市更新处、村镇建设处、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配合,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深入调查统计重要房屋建筑及构筑物、民用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破坏程度,进行灾害损失评估,按要求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4)应急协调指导。计划财务处负责牵头组织申请、安排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应急评估鉴定、应急抢险救灾等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指导灾区房地产管理系统开展商品房应急排查检修等处置工作;住房保障处、城市更新处负责指导灾区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开展保障性住房应急排查检修等处置、相关政策制定等工作;城市更新处负责指导灾区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应急排查检修等处置、相关政策制定等工作;城市设计与名城处负责对历史建筑等应急排查工作;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等工作;村镇建设处负责督促指导灾区农村危房改造、民房应急排查工作;省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应急期间厅机关电话通讯系统和网络设施的维护运行、抗震救灾新闻和工作动态网上发布等工作。
(5)信息收集报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保持与灾区现场指挥部的联系,跟踪收集灾情信息、现场抢险救灾工作进展等情况。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和应急工作职责,及时收集整理行业震害信息及应急处置有关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及时上报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第一次震情、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于震后8小时内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震情、灾情发生变化的及时续报,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每日上报。
(6)应急处置结束。抢险救灾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结束的统一安排,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处置工作随之结束。
4.1.3 灾区州(市)县(区)住建部门应急处置
灾区州(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迅速响应,全力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投入抗震救灾工作。
(1)震情信息报告。迅速了解跟踪灾情,震后4小时内,逐级将震情、灾情信息和初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灾区人民政府更新的灾情信息、本系统震害初步排查和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的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落实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指令事项并及时反馈情况。
(2)震害应急处置。迅速组织力量展开市政公用设施、重要房屋建筑等震损情况的排查,采取有力措施防范次生灾害。按照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先期调集所属抗震救灾“三支队伍”投入震害排查、抢修保通、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协同配合。将本系统震害初步排查、先期应急处置、灾区政府应急工作部署、初步判定需要调集支援的救灾力量、装备、物资等情况和需要紧急处置的有关事项,向赶赴灾区的前方工作组报告,并配合做好与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系协调和相关保障工作。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组织做好抗震救灾有关工作。
4.1.4 其他州(市)住建部门应急处置工作
灾区以外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迅速做好对口支援的相应准备工作,对途经辖区的本系统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及装备给予必要的保障。根据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迅速组织抗震救灾力量赶赴灾区支援。必要时,指挥部组织动员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力量支援灾区。
4.1.5 后期处置
应急阶段工作基本结束后,进一步组织完善后续工作。
(1)总结评估。抗震防震处牵头,厅办公室、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城市设计与名城处、城市更新处、建设工程消防处等配合,对全过程应急处置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炼经验、查找不足并进一步改进完善。对抗震救灾先进事迹、先进人物提出表彰建议。
(2)震害考察。抗震防震处牵头,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科技与标准定额处、勘察设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城市设计与名城处、城市更新处、建设工程消防等配合,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市政公用设施、房屋建筑的典型震害和采用抗震防震新技术建筑物的震害情况进行考察并分析原因,提出修改相关标准、规范的意见建议。
(3)责任追究。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城乡建设管理执法监督处、抗震防震处、科技与标准定额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勘察设计处、城市建设处、城市设计与名城处、城市更新处、建设工程消防、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等配合,根据指挥部指示,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4.2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应对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较大地震灾害派出工作组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一般地震灾害视情况给予必要支持。应急处置和本系统震害排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上报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较大、一般地震发生后6小时内,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将震情、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8小时内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5 恢复重建
5.1 恢复重建规划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职能职责配合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
5.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结合职能职责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恢复重建,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本着“省级统筹、部门指导、市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原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开展指导和监督。省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牵头,城市设计与名城处、城市建设处、城市更新处、村镇建设处、科技与标准定额处、勘察设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抗震防震处、建设工程消防处、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配合,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抗震设防、质量安全、建设工程消防、建筑市场管理等工作开展指导和监督。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能力保障
(1)抗震救灾队伍。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平灾结合的原则,不断加强省级抗震救灾“三支队伍”的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针对性组织开展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紧急处置能力。
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按照要求,不断健全完善本级抗震救灾“三支队伍”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针对性组织开展实战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保障能力。
(2)指挥调度平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设并维护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指挥调度信息系统,构建完善具备震情信息、道路交通、人员装备、力量分布、指令传输等功能的基础数据库和应急指挥调度工作平台。
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提供并及时更新省级抗震救灾“三支队伍”人员和装备信息。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及时更新本级和所属县(市、区)抗震救灾“三支队伍”人员和装备信息。
(3)应急物资装备。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充分利用行业资源,统筹编制紧急情况下抢险救灾物资装备的配备和储备保障规划,制定应急调配方案,加强对应急物资装备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应急时有效投入使用。
(4)应急资金保障。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按照云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配合财政部门落实项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强化全面绩效管理,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6.2 基础工作保障
(1)抗震防震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依法加强抗震防震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并严格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按标准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相关工作。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的部门、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抗震设防标准规范,把好源头审查质量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强化抗震设防措施严格有效落实。
(2)宣传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抗震救灾、紧急处置、应急避险等知识的宣传,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充分备灾、有效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及地震应急反应、自救互救的能力。在组建完善抗震救灾“三支队伍”的基础上,针对性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举行应急抢险实战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紧急处置能力。
(3)督促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督促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级和下一级地震应急组织体系、预案及应急机制、指挥调度、抢险队伍、物资装备等建设和备灾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和措施有效落实。应特别加强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急准备工作的督促检查。
7 应急事件
7.1 邻省邻国地震事件
云南省周边的省(自治区)、国家发生地震事件,波及我省并造成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影响较大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安排部署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7.2 临震预警戒备事件
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以及省内开展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需要实施地震应急戒备工作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指导、督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做好应急戒备工作。
预报区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采取临震应急防御措施,组织指导本系统做好临震应急备灾相关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临震排查检修、应急恢复、次生灾害防御等方案;组织专业力量和有关单位开展市政公用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临震排查检修、排危除险、临震加固;对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通道等进行清理除障;紧急开展地震应急处置机制、抢险救灾队伍和装备、应急物资储备、本系统人员防灾避险等备灾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备案。
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制定(修订)本级地震应急预案,督促本系统有关单位和下一级部门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州(市)预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8.2 名词术语
本预案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水、排水、燃气、垃圾和污水处理、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
重要房屋建筑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所列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筑。
9 附录
9.1 指挥部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
9.2 震情灾情信息报送表
9.3 应急器材装备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