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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云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20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和《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主要用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
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省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从同级财政的下列收入中提取、划拨和征收:
(一)从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提取3%。
(二)从中央对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定额提取10410万元,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各地征收入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四)经财政部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提取、划转、拨付程序,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时间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