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宣威市、腾冲市、镇雄县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加强和规范森林资源管护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36号)等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森林资源管护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36号)等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云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非天保区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资金及非天保区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包括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第三条 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等。
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绩效管理,监督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的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绩效管理工作等。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五条 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根据国家政策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脱贫摘帽县(原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按照中央确定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章 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
第六条 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是指《云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管护费。
第七条 天保工程国有林管护费专项用于管护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等。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一)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是指用于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聘用护林员的管护劳务费;实行森林资源承包管护的承包费用。
(二)公用经费包括调查设计费、实施方案编制、检查验收、培训费、宣传费、以及用于办公所需的邮电费、水电费、公共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场地车船租赁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燃料费和保险费等。
(三)相关设施建设维护费是指用于森林管护单位设备修理费,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修缮费和临时公房租金、林区道路维护,森林管护站(所)、点建设等经费。
(四)设备购置费是指用于森林管护、效益监测及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管理等设备购置及购置附加费。
第三章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第八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分别用于国家级公益林(包括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省级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的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根据林地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补助)标准,包括管护费和补偿(补助)费两部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补偿(补助)资金全部作为管护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补偿(补助)资金中补偿(补助)费每亩10元,其余为管护费。
天保工程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按照《云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纳入天保森林管护补助。
第十条 补偿(补助)费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林权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的权益补偿和补助。县级财政和林草主管部门应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和规范程序,及时安全组织兑付补偿(补助)费,并由所在村委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管护费是指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公共管护支出和管护补助支出。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按管护费每亩统筹列支20%,主要用于省级财政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公益林天然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森林资源管护体系建设、林区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现代化建设、跨区域重大森林和草原自然灾害预防与扑救、全省重点野生动植物拯救与保护、森林资源及其效益的监测评价以及生态修复治理等方面的支出。
管护补助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列支聘请护林员的劳务报酬及管护人员培训,公益林和天然林资源管护体系建设、效益监测与评估、检查验收、管护信息化现代化建设、防火应急通道建设、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辖区内公益林和天然林区划界定、实施方案编制、公益林补植补造和抚育、自然保护区科普宣传、管护单位设备购置和能力建设、森林防火专用车辆购置、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档案建立等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支出。
管护费支出不得用于车辆购置(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除外)、土地购置和楼堂馆所建设、偿还举借的债务以及其他与林业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管护费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管护站(所)点等管护设施建设与修缮、防火应急通道建设和维护、信息化现代化建设等项目,由林草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属于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包括公益林和天然林在内的森林资源管护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管护补助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构成,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公益林和天然林各类权益主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年度实施方案应包括管护对象范围、管护责任区划分、管护责任落实、聘用管护人员规模、管护定额、劳务报酬标准、管护成效检查监督和考核、管护制度建设以及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现代化建设等内容。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兑现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云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面积以及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非天保区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面积,核定当年森林资源管护资金并下达到州(市)、县(市、区)级财政。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收到上级拨款30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非天保区停伐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补偿(补助)费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乡镇对补偿(补助)对象信息、补偿(补助)面积和金额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相关兑现方案和明细计划,由县级财政或乡(镇)财政所兑付。
第十六条 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非天保区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权属为个人的,补偿(补助)费应通过“一卡通”兑付给林权所有者;权属为集体的,补偿(补助)费拨入村集体账户由全体村民共享或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具体分配或使用方案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村(居)委会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决定,并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管护费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森林资源管护实际,提出资金使用方案(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本细则规定用途统一用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各地聘请护林员的劳务报酬标准,应当视当地森林资源的管护难易程度和农民平均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当年《管护协议(合同)》中明确,原则上通过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开设个人账户发放。直接发放管护劳务费的应当登记造册,由管护人员本人签收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专款专用,准确反映森林管护补助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五章 森林资源管护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 各地应按照统一划分管护责任区、统一落实管护责任制、统一管护人员(护林员)聘用管理、统一管护成效考核的原则,统筹资金、资源、人员,优化配置,以县为单位建立森林资源统一管护体系。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管护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县、乡镇(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村各级管护责任主体的管护主导作用,鼓励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大户承包、家庭林场等多种管护方式,对辖区内的森林资源进行有效管护,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与当地承担森林资源管护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业单位以及其它承包管护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管护责任状,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业单位、以及其它承包管护的单位应当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明确其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切实落实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加强森林资源管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到管护人员的分级管护体系。要充分运用卫星遥感、定位巡护、野外视频监控等现代化高新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构建“天、地、人”一体化的森林管护网络体系。建立管护人员培训制度,加强管护队伍素质建设。建立森林资源管护数据云平台,实现保护和管理信息的全面获取、及时更新、充分共享。
第二十三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资源管护实施情况和成效进行检查考核。建立森林资源管护考核制度,制定森林管护管理和成效考核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护责任状及管护协议(合同),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森林资源管护实施情况检查和管护成效考核监督。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森林资源管护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森林资源管护资金绩效目标包括与任务数量相对应的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
第二十六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1月20日前,随当年任务计划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指标体系。
各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5日前,结合任务计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省林业和草原局。
省林业和草原局于每年2月15日前,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区域目标进行审核后,提出整体绩效目标,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在中央预算资金下达后30日内,随资金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财政部驻云南省监管局。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随当年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对于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中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对森林资源管护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按省级要求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并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将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并根据管理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除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包括以下依据:
(一)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二)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四)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资金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管护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森林资源管护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管护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森林资源管护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单位森林资源管护资金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