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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
(一)立法的必要性
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战略举措。2019年8月2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设立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并印发了《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2019年8月30日,我省举行了自贸试验区挂牌仪式。
为推进和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落实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制定《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常必要:一是《总体方案》明确要求“云南要加强地方立法,建立公正透明、体系完善的法治环境”。二是自贸试验区挂牌以来,行政管理体制已经初步形成,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片区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有助于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为其依法履职提供依据。三是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通过地方立法为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有助于整合资源,进一步形成整体合力,调动各方主体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积极性。
(二)立法过程和立法依据
根据省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省商务厅牵头起草了《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的规定,会同省商务厅赴昆明市开展了立法调研,赴广东、四川进行了立法学习考察,采取上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规章草案文本,经2020年2月4日第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批准的《总体方案》。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8章57条,包括总则、管理体制、投资管理和贸易便利、金融开放创新、沿边开放和跨境合作、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法治环境和综合服务、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包括《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自贸试验区战略定位和区域功能等内容,同时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解放思想,积极主动探索制度创新,建立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和容错机制,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第二章管理体制。主要规定了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各片区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等内容。并明确自贸试验区建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咨询机制,为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同时为了增强片区的改革自主权,《管理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和片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片区管理机构全面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
第三章投资管理和贸易便利。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吸引外商投资,《管理办法》规定自贸试验区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统一内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投资者资质要求,并且规定自贸试验区依法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完善外商投资促进、项目跟踪服务和投诉工作机制。在贸易便利方面,重点体现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培育新业态新模式:一是依托中国(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二是实施“一口岸多通道”等制度创新,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进出口环节的合规成本;三是争取设立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四是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符合条件的“两头在外”检测、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五是试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优化检验检疫流程;六是创新海关税收征管模式,探索实行“先放行后缴税”。另外本章还规定了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税收征管方式,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
第四章金融开放创新。根据《总体方案》有关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的规定,稳步推进金融领域对外开放:一是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二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南亚东南亚等国家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金融分支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除外),鼓励符合条件的保理企业开展跨地区保理业务,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三是通过支持按照规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发行人民币债券,开展境内外金融租赁业务等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四是依法依规开展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推动跨境电商线上融资及担保方式创新;五是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
第五章沿边开放和跨境合作。为充分发挥我省“沿边”和“跨境”区位优势,《管理办法》一是规定创新沿边跨境经济合作模式,依托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国际产能合作;二是对推进跨境物流发展作了规定,鼓励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建设国际商贸物流基地,推进大型进口资源集散中心和出口商品专业市场建设,支持在红河片区、德宏片区建设边境仓,加快河口、瑞丽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建设,加强冷链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加快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跨境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三是建立孟中印缅经济走廊旅游合作机制,推出跨境自驾游等旅游产品,鼓励设立边境旅游试验区和跨境旅游合作区,加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四是探索推进边境地区人员往来便利化,推进与毗邻国家签署跨境人力资源合作协议,探索建立外籍务工人员管理长效机制;五是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共建创新平台,加强国际文化交流合作。
第六章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包括推动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陆路大通道建设,支持开展面向南亚东南亚国家的国际多式联运,推进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进程,建设昆明国际航空枢纽和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完善昆明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功能,逐步建成面向南亚东南亚跨境电力合作交易平台,建设沿边资源储备基地,打造世界一流的健康生活目的地等。
第七章法治环境和综合服务。为了保障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强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本章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和调整有关政策措施、制度规范应当主动征求自贸试验区市场主体意见;二是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拓展“一部手机办事通”一网通办功能,推行一个窗口、一网通办、一次办结等制度;三是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四是加大人才引进培养扶持力度;五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六是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七是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八是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
第八章附则。规定本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有利于促进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可以直接适用,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总体方案》和《管理办法》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并对《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