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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旅游客运改革,提升整体服务效能,推动交通运输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全省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旅游客运运力投放和退出机制
以市场为导向,改革旅游客运运力年度发展计划管理制度。旅游客运企业根据当地旅游发展水平和旅游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在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自主确定运力投放和车型结构配置。改革旅游客运车辆经营期限管理制度,旅游客运车辆达到报废期限或不具备安全营运条件的,退出旅游客运经营,不再更新。(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旅游发展委、法制办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落实。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下放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
国际、省际、市际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下放到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新成立的旅游客运企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整合行政许可,将国际、省际、市际、县际和县内包车客运经营范围一次性许可给企业,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企业成本;承接的管理机构要确保旅游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透明高效。(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旅游发展委、法制办,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拓展旅游客运车辆服务范围
将旅游客运许可并入包车客运许可,使旅游客运车辆在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同时,还可为商务用车、团体包车、个人包车、通勤用车、公务用车等需求提供服务。(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旅游发展委等部门配合。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扩大班线客运车辆服务范围
允许现有的班线客运车辆在班线客运经营范围的基础上,经营同际别的包车客运,使其在旅游客运高峰期以及无旅游客运运力的地区,为社会旅游客运需求和包车客运需求提供运力服务。(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旅游发展委等部门配合。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为旅游客运车辆入城通行提供便利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的需求,为旅游客运车辆办理足额的入城通行证,对已办理入城通行证的旅游客运车辆实行全时段入城通行,在不影响城市公交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等部门配合。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六、建设智慧化旅游交通系统
推动“一部手机游云南”与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和包车客运系统对接,实现交通和旅游数据互换、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建设智慧化旅游交通系统,方便旅游者出行。(省旅游发展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七、建立旅游客运联合执法机制
制定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管理办法。交通运输、旅游发展、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对旅游客运市场进行联合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建立联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省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牵头;省公安厅、工商局等部门配合。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八、推进汽车客运站改造升级
依托现有汽车客运站的旅游散客集散中心(集散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和运输综合服务。参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1381-2015)标准,对全省二级及以上客运站进行改造升级,使客运站具备为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集散、换乘等服务功能。全省改造升级客运站120个。(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等部门配合。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九、增加定线旅游客运服务
围绕重点旅游城市、旅游小镇、重要旅游线路、旅游景区(点)等,引导旅游客运企业开辟从旅游散客集散中心(集散点)到旅游景区(点)以及衔接各旅游景区(点)之间的中短途旅游专线。(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等部门配合。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十、推行旅游客运定制化服务
推进旅游客运与旅游产品有效衔接,开发能够满足个性化、高品质旅游需求的定制化旅游客运服务产品。(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旅游发展委,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长期坚持)
十一、推进无障碍旅游
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持合法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或包车合同,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包车合同行程安排,在车籍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旅游发展委等部门配合。长期坚持)
十二、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旅游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安全制度执行力,有效降低旅游客运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使用包车客运管理系统,不断提升旅游客运安全动态监控水平。严格安全条件准入审核,强化多部门联合安全监管机制。(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配合。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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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