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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精神,推动我省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一)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持续深入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积极发展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建立统筹兼顾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加大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扶助力度。到2020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老龄办,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健全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完善缴费参保政策。符合规定的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给予补助。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逐步扩大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覆盖范围。到2020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云南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认真落实高龄补贴制度,探索建立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积极拓展老龄优待项目和范围,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建立健全元旦、春节、老年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老英模、老党员、高龄老年人、贫困老年人、失能老年人等制度。(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老龄办,省总工会,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完善困难老年人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按照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要求,加大精准帮扶力度,确保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老年人实现脱贫。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加强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老年人的救助帮扶。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强对老年人的“救急难”工作,按照规定对生活无着老年人给予救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等级评估标准,为长期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云南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六)发展公益慈善事业。鼓励面向老年人开展募捐捐赠、志愿服务、慈善信托、安全知识教育、急救技能培训、突发事故防范等公益慈善活动。依法加强对公益慈善组织和公益慈善活动的扶持和监管。加强民政部门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对接和工作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责任单位: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卫生计生委、老龄办,团省委,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切实强化老年健康保障体系
(一)推动医养融合深度发展。支持养老机构按照标准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鼓励养老机构和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标准设立以老年病和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医务室、护理站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约。积极开展医养结合试点,鼓励医疗机构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开办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中医养生等非诊疗性健康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建立医护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发展医养产业。到2020年,护理型养老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不低于30%。(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老龄办,云南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老年健康教育宣传及疾病预防。加强老年健康教育和老年疾病防控知识宣传,加强对老年人的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我保健、合理用药、紧急自救等健康指导服务,做好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综合干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普遍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服务。面向老年人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加强老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管理和康复服务。到2020年,老年人健康素养水平提升至10%,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提升老年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健全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将老年专业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老年康复中心、老年病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积极开设老年病科,建设一批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到2020年,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病科比例不少于35%。(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探索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机制。完善省内异地就医医保直接结算,加快接入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进度,切实解决异地养老人员医疗费用结算不便问题。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开通医保结算。(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全面提升养老服务保障水平
(一)重点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可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交由专业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团队运营,扶持专业化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发展。支持城乡社区定期上门巡访独居、空巢、失能老年人家庭,鼓励老年人参加社区邻里互助养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老龄办,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统筹发展机构养老服务。认真落实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科学布局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护理院等养老设施。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重点为城乡特困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民间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参与社区小型化、专业化、连锁化、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允许养老机构依法依规设立多个服务网点。鼓励整合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等用于养老服务。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云南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推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达标升级,稳步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革,切实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积极为农村低收入、高龄、独居、残疾、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积极整合农村闲置的学校、办公用房、医疗场所以及民房等资源,推进农村小型互助式养老机构和老年活动场所建设。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创新养老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申请举办养老机构的准入条件,加强开办支持和服务指导,认真落实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投融资、土地、人才等扶持政策,依规定落实税收优惠减免。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老龄办,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的设施建设标准、服务技能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深入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加强养老服务质量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鼓励和引导依托大数据发展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化平台,积极推进智能养老基地和智能养老产品服务发展。加强养老服务行业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公安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老龄办,云南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六)加强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积极发展面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各类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经营管理、康复辅具配置等专业人才,力争使养老机构护理人员都得到至少1次专业培训。指导养老服务行业通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逐步建立相对合理的薪酬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老龄办,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积极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一)推进公共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推进公共设施和老年人居住区设施无障碍设计、建设、改造,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公共建筑节点进行改造,居住小区道路、园林绿地、建筑物等公共区域全面达到无障碍设计标准。支持改造和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多层老旧住宅通过改造加装电梯、扶手等设施,推进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节能宜居改造。深入开展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示范行动。到2020年,60%以上城市社区达到老年宜居社区基本条件,40%以上农村具备老年宜居社区基本条件,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能够在社区得到满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老龄办,省残联,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营造老年人安全生活环境。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中优先满足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的基本住房安全需求。积极开展针对老年人防范邪教、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宣传活动,增强老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推进老年人紧急求助、跟踪定位、健康监测等智能产品的创新和应用。加强对养老机构等涉老场所和服务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老龄办,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弘扬孝老敬老社会风尚。将敬老养老助老纳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考评,推动敬老养老助老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进社区,深入开展“敬老文明号”及“老年温馨家庭”创建、“云岭十大孝星”评选表彰和“敬老月”系列活动,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大人口老龄化国情、老龄政策法规、老龄事业重大主题以及老龄工作典型人物、先进事迹、成功经验等宣传报道力度,提升舆情研判引导能力。(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文化厅、教育厅、新闻出版广电局、民政厅、老龄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加快老龄产业培育发展
(一)完善老龄产业政策。健全完善对从事老龄产业的企业和社会力量在投融资、土地、人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减免,支持老年用品产业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技术密集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加强适老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扶持老龄产业行业和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老龄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引导老龄产业健康发展。探索建设一批老年服务产业园区及老年服务街区,培育一批老年服务产业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持养老服务产业与健康、养生、旅游、文化、健身、休闲等关联产业融合发展,建设一批具有云南特点的康养小镇和养老服务基地,积极打造世界一流健康养老目的地。引导支持有关行业、企业围绕健康促进、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慢性病治疗、康复护理、辅助器具和智能看护、应急救援、通信服务、电子商务、旅游休闲等重点领域,推进老年人适用产品、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责任单位:省老龄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体育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积极拓展老龄产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和民间资本设立养老产业基金或并购基金,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产品、服务和项目进行重点投资,支持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支持创新型中小养老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等方式筹措资金。(责任单位:省金融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老龄办,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培育老年消费市场。引导老年人更新消费观念,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繁荣发展。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强老年用品测试和质量监管,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强化老年消费市场监管,加大老年消费维权工作力度,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鼓励建立老年专业市场和老年用品租赁市场。支持举办老龄产业博览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老龄办,各州、市人民政府)
六、进一步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一)加快发展老年教育。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完善基层老年教育服务体系,推进老年活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支持现有老年大学整合资源、扩大规模,巩固和提升办学水平。支持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远程老年大学,逐步完善老年教育网络学习平台。鼓励教育机构(学校)参与开展老年教育科研和老年教育教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加强优秀老龄出版物出版发行、荐读导读,开展伴读关爱活动。到2020年,建有老年学校的乡镇(街道)比例达到50%,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口比例达到20%以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老干部局,省科技厅、财政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老龄办,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完善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网络,通过新建、改造和整合等途径,增加老年文化活动设施和场所,积极开展老年文化服务。推动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支持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图书、报刊以及影视剧、戏剧、广播剧等文艺作品,鼓励制作适合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传播的优秀老年文化。加强老年文体活动骨干培训,组织开展全省老年春晚、老年艺术节、老年合唱大赛、老年舞蹈大赛等大型活动,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城乡基层老年文化艺术活动。(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老干部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文化厅、老龄办,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老年体育健身工作。加强老年人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鼓励发展多种老年人体育组织,城乡社区广泛建立老年人健身活动站点和体育健身团队。加强基层老年体育健身骨干培训,组织编排创作云南民族特色健身操,举办全省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老年体育节等重大活动,推动城乡基层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常态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到2020年,90%的乡镇(街道)建立老年人基层体育组织,城乡社区普遍建有老年人健身站点和体育团队。(责任单位:省体育局、民政厅、老龄办,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老年人精神关爱。坚持政府关爱为主导、社会关爱为主体、社区关爱为重点、家庭关爱为基础,突出加强高龄、空巢、失能半失能和农村留守老年人的精神关爱,推进全社会老年人的精神关爱。加强老年人关爱组织的培育发展。(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扶贫办、老龄办,各州、市人民政府)
七、积极引导老年人社会参与
(一)注重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将老年人才开发利用纳入各级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老年人才和专家信息数据库。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帮助有意愿且身体状况允许的贫困老年人和其他老年人接受技术培训,支持老年人才自主创业、劳动致富。鼓励老年人才参与科学文化知识传播、专业技能传授、科学研究和咨询服务等。鼓励搭建老年人才市场。(责任单位:省老龄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科技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发挥老年社会组织作用。加强老年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登记管理。支持老年社会组织参加或承办政府有关人才培养、项目开发、课题研究、咨询服务等活动,支持基层老年组织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组织实施、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加强老年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推行老年协会登记备案制度,改善基层老年协会活动设施,加强基层老年社会组织骨干培训和活动辅导,提升老年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水平。到2020年,城乡基层老年协会覆盖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老龄办,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深入开展“银龄行动”,组织老专家、老知识分子参与送医下乡、技能培训、脱贫攻坚等活动。积极开展关心教育下一代活动。推进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社会化,实现社区对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与老年人服务社区双向互动。探索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与老年人管理服务的常态化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到2020年,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12%。(责任单位:省老龄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科技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各州、市人民政府)
八、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推进老龄工作法治化建设。研究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完善老年人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社会参与等制度建设,健全有关配套政策制度。积极构建老年权益保障联动协作机制,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健全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综合评估等制度。(责任单位:省老龄办、民政厅、法制办、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网络站点和便民窗口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开通老年人法律维权热线和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完善法律援助便利措施,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延伸。认真做好老年人来信来访工作,畅通老年人诉求表达渠道,引导老年人依法诉求、依法维权,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民政厅、老龄办,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重点做好农村和贫困、高龄、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主动为老年人提供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着力解决老年人普遍关心的医疗、保险、救助、赡养、婚姻、继承、遗产公证、房屋、监护等法律问题。(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民政厅、老龄办,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落实“七五”普法规划要求,推进“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深入结合“法律六进”活动,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规范化、常态化,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鼓励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办老龄法治宣传栏目,帮助老年人学法、懂法、用法,提高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公安厅、民政厅、老龄办,省总工会、省妇联,各州、市人民政府)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老龄事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切实将老龄事业发展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统筹安排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力度,健全老龄事业统计公报定期发布制度,加强老龄问题课题研究,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实施方案。省老龄办、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适时指导、督促、检查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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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