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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建设和管理,规范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000111号)及《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的编写、审定(含初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课程教材(简称地方教材),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标教材之外,经云南省中小学教材选用与审定委员会(简称省教材选审委)审定通过,列入云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设置方案,用于中小学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及配套的教学软件、音像教材与教学挂图,以及教育部授权或委托本省审定的中小学教材。
第四条 地方教材的编写、审定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知识性、适用性和特色化,符合云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科目和有关要求。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符合云南省中小学教学实际需要。
(四)严格保证编写质量。
(五)通过审查审定。
(六)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第五条 本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写适应本地中小学教育教学需要、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
第六条 地方教材编写和审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公布需求。省教材办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地方教材编写需求名录,适时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提出具体编写要求。
(二)初审。省教材选审委组织专家对单位或个人报送的地方教材的编写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报告,确定进入复审环节的单位、团体或个人,原则上每种教材进入复审环节的单位、团体或个人控制在3个以内(含3个)。
(三)复审。省教材选审委组织专家对具备复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报告,遴选确定编写本版地方教材的单位、团体或个人。
(四)试验。教材通过复审后,按省教材选审委批准的试验方案组织试验。
(五)审定。在试验的基础上,编写者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后按规定时限送省教材选审委审定。
(六)正式使用。该品种地方教材审定通过后,方能列入全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目录,供各地选择使用。
(七)复查。地方教材使用一个周期(4年)后,编写者必须根据地方教材使用情况及学科发展情况,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并按规定及时送省教材选审委复查。
第二章 审定机构
第七条 本省在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省教材选审委为地方教材审定机构,负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目录的编制和教科书的选用,制定本省地方课程、配套资源规划,编写、审查地方课程教材,研究决定全省中小学教材的各项重大事项。省教材选审委委员任期为4年。省教材选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省教材办),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省教材选审委组建地方教材审查专家库。专家库从各州(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学科专家库中择优遴选产生,每学科不少于20人。专家库由省教材办制定《云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八条 省中小学地方教材审查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改革意识,公道正派,有全局观念,能团结协作,秉公办事。
(二)全面理解教育方针,熟悉课程标准,了解中小学教育及教育改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省内该教育科学领域业绩突出,有坚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熟悉中小学教材并深入研究。
第九条 省教材选审委委员及审查专家工作纪律:
(一)严格按照审查、审定程序和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以个人或某一派的学术观点作为衡量教材的标准。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接受送审单位、个人和出版单位的礼物、酬金;不得将审议讨论情况私下透露给编写、出版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将送审教材及其修改稿转交他人或另作他用。
(三)被聘担任审定委员者,在聘期内参与和审定教材相关编写工作的,不得参与教材审定工作。审查专家如参与本次审查教材相关编写工作的,不得参与该教材审查工作。
(四)编写单位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列席审查、审定会议。审定委员会或学科审查组认为确需编写人员说明情况或听取意见时,可请主编及主要编写人员在规定时间到会说明。
第三章 编写和初审
第十条 行政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
(二)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有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团结协作。
(三)能正确把握党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育的现状和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现代教育理论、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
(四)主要编写人员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深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有改革创新精神,对本学科的现状及改革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五)了解中小学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
(六)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教材的编写和教材实验工作。
(七)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符合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的要求和相应学科的课程标准所倡导的教育教学思想原则,有利于引导学生利用已有的知识与经验,主动探索知识的发生与发展,有利于教师创造性地进行教学,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对如何通过本学科的教学实施素质教育有清晰的理解和正确的导向。
(二)符合学科课程标准。
(三)在向学生提供丰富知识的同时,注意向学生进行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教育,注重发展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重视学科间的联系与平衡,注意联系生活、联系实际、面向未来。
(五)明确教材的使用范围和对象,适合使用教材的学生的水平和特点。
第十二条 编写教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侵犯他人版权。
(二)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三)符合国家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四)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自身的风格和特色。
(五)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课程目标,适应我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建设的需要。
第十三条 教材内容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教材内容的选择应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体现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反映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需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辩证唯物主义教育、法制教育,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坚强意志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二)符合国情、省情,体现时代精神。根据学生所能接受的程度,反映现代教育改革的成果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体现素质教育要求。
(三)内容科学、正确,材料、数据准确可靠。
(四)从学生所熟悉的环境和事物出发,做到理论与实际相联系。注重结合基础知识、基本训练以及实验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教材内容的组织应多样、生动,有利于学生探究,并提出观察、实验、操作、调查、讨论的建议。编写顺序合理,教材的容量和深广度适当,深入浅出,生动活泼,可读性强,富有启发性。
第十四条 教材体系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建立适合学生学习的知识体系。
(二)根据学生的认识规律、学习水平和学科自身的知识结构,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的顺序、层次和逻辑关系,建立学科的教学体系。
(三)有利于实现课程目标,促进创新人才培养,使学生在获取和掌握知识的过程中,促进智力的发展和能力的提高,并形成良好的思想、情感、意志和品格,养成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四)注意本学科各部分内容之间的相互衔接及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联系。
(五)考虑运用信息技术授课的便利性。
第十五条 教材的文字、插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语言文字要规范、简练,注意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语言特点,富有启发性和趣味性。
(二)照片、地图、插图和图表与教材内容紧密配合。地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审。
(三)引文、摘录准确。
(四)名称、名词、术语均应采取国际统一名称、标准或国家统一规定的名称、标准。外国人名、地名采用通用译名。简化字符合国家正式公布的字表。
(五)标题、字母、符号、体例和标点使用必须规范、统一。
(六)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名称和符号。
(七)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教材中的作业、练习和实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体现教学目的和要求,富有启发性,注意能力的培养,注意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和社会实际。
(二)分量适当。
(三)题目精选。
(四)安排有层次,能适应不同程度学生的需要。
(五)形式多样,重视观察、实验、动手制作和社会调查。
(六)操作简便,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尽可能利用简便易行的器材和已有的条件。
(七)素材准确,引用的事例、数据准确。
第十七条 地方课程教材配套的教学软件、音像教材与教学挂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画面构图合理,主体突出,形象生动。
(二)内容科学,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富有教育性。
(三)体现先进的教学思想和科学的教学方法。
(四)音像教材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
(五)教学软件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初审程序:
(一)成立初审专家组。省教材办从地方教材审查专家库中抽取审查专家,组成本次地方教材初审专家组,人员不少于9人。
(二)初查。初审专家对单位、团体或个人报送的材料分别进行初审,提出初审专家意见,专家组最终汇总形成全体专家签名的书面初审意见。
(三)确定资格。省教材选审委对初审专家组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充分讨论,采用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取得复审资格的3个以内(含3个)单位、团体或个人。形成初审结论,由所有与会审定委员签名,并将会议讨论记录和投票结果记录在案。
(四)审批。由省教材办报省教材选审委分管教材办的副主任和主任依次审批。
(五)公示。将初审结果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六)初审结果通知书。省教材办将书面的《初审结果通知书》送达取得复审资格的单位、团体或个人。
第十九条 初审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十份):
(一)《云南省地方课程教材初审申请表》(附件1)
(二)送审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编写的地方教材体系结构、篇幅、体例、样章、定价及说明。
第四章 复审和试验
第二十条 复审程序:
(一)成立复审专家组。省教材办从地方教材审查专家库中抽取审查专家,组成地方教材复审专家组,人员不少于9人。
(二)复审。复审专家认真审查具有复审资格的单位、团体或个人报送的材料,提出复审意见,复审专家组最终汇总形成全体专家签名的书面复审意见。
(三)确定编写单位。省教材选审委对复审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充分讨论,采用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编写单位,到会委员一半以上同意即可确定为编写单位。形成复审结论,由所有与会审定委员共同签名,并将会议讨论记录和投票结果记录在案。
复审结论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送审教材给出明确结论,明确是否被确定为该品种教材编写单位或个人;
2.对送审教材给予总体性评价;
3.指出送审教材的主要优点及具体体现;
4.指出送审教材主要的不足之处和错误,提出修改意见。对其中重大政治性、科学性错误和改正意见,必须全部写明。
(五)审批。由省教材办报省教材选审委分管教材办的副主任和主任依次审批。
(六)公示。将复审结果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七)复审结果通知书。省教材办将书面的《复审结果通知书》送达参与复审的单位、团体或个人。确定为编写单位的需一并附具体的修改建议。
第二十一条 复审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式十份):
(一)符合以下要求的送审地方教材:
1.定型产品;
2.地方教材白皮书,教材的封面、扉页均为白皮,不得出现有关教材编写或出版单位、人员等字样;
3.开本和版式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送教材装订成册,且达到送审要求的册数;
4.坚持出版物国家质量标准,编校质量差错率不得超过总字数的万分之一,印装质量合格;
5.定价符合教材使用地区的物价部门印张限价要求;
6.根据原新闻出版总署《重申编制出版中国地图的有关规定》“中国地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各种地图在印制前,须将样图送有关部门审核。地方出版社报国家测绘局和外交部审核;军队出版社报总参测绘局和外交部审核”的要求,涉及以上内容的教材需持有以上单位审核证明或审核文号,方可报送。
(二)《云南省地方课程教材复审申请表》(附件2)。
(三)教材试验方案。内容包括:教材试验目的、试验方法、试验计划、试验范围及拟试验学校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过复审确定为编写本次地方教材的单位、团体或个人,应当按照《复审结果通知书》提出的修改意见认真修改地方教材。从下一学年起,按复审批准的试验方案,可在400个班或2万名学生的范围内进行试验。免费将试验教材提供给试验学校使用,不得扩大试验范围。试验范围应当有代表性和地域性,涵盖不同教育发展水平地区,不同类型学校。试验的地方教材,应当为正式出版物,并在地方教材封面左上方载明“经云南省中小学教材选用与审定委员会44年批准试验教材”字样,在教材封底左上方标明试验教材审批号。
地方教材试验应当得到试验地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和支持,所试验教材报省教材办备案。试验结束后,需形成试验报告报省教材办(报告应含试验方案、实施情况、各试验点(具体到校)的试用反馈报告、评价、试验结论),以备审定。
第五章 审 定
第二十三条 经复审通过并进行试验的地方教材,至少须在整套教材试验满一学年后,方可送省教材办审定,最迟须在整套教材试验满两个学年时送审定。地方教材报送审定前,编写者应当将试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试验满两个学年后仍不送审定,或送审定未通过的教材,必须立即停止试验,不得继续使用。
地方教材送审定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经复审通过,并经过一学年以上教学试验的教材。教材为正式出版物,教学挂图和图册送审制版图。
(二)省教材办出具的《复审结果通知书》
(三)《云南省地方课程教材审定表》(附件3)。
(四)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内容包括:教材试验情况、效果和试验学校师生对教材的评价。
(五)试验地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材审定结论:
(一)审定通过。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定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省教材办复核,复核通过后可列入全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用书目录,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选用。
(二)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定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重新送审仍未获得通过,省教材选审委不再受理该套教材的审定。
(三)审定不予通过。该套教材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不得再报送审定并立即停止试验。
第六章 使用与复查
第二十五条 经省审定通过并经复核通过的地方教材,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列入《云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供各地选用。经审定通过的地方教材出版时,在教材封面左上方标明“经云南省中小学教材选用与审定委员会X4年审定通过”字样,在教材封底左上方标明教材审批号。
第二十六条 经省审定通过的地方教材,在使用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改进。以全套教材使用满4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满后须及时送省教材办复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列入《云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且使用已满4年以上(含4年)地方教材的编写单位或个人需及时向省教材办提供复查材料,完整履行复查手续,待复查完毕后,再决定是否列入全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用书目录。
第二十八条 地方教材报送复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经省审定通过,准予正式出版,并已使用满四年的全套地方教材。
(二)《南省地方课程教材复查表》(附件4)
第二十九条 地方教材复查结论:
(一)复查通过。教材达到有关标准,按复查意见修改后,可继续列入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用书目录,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选用。
(二)复查不予通过。该套教材未达到有关标准,从新学年开始停止使用,不再列入全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用书目录。
第三十条 将复查结果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云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
第三十一条 复审和审定通过的教材,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审查结果通知提出的意见,全面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教材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方可正式出版,并将正式出版的教材送交省教材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未列入《云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的教材,不得进入课堂实施教学。
第七章 责任及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未经复审通过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复审通过后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第三项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审定委员和审查专家资格。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出。
第三十六条 地方教材编写者认为教材管理部门、教材审定机构在教材审定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地方课程教材工作经费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主要用于会务组织、审稿费发放、交通差旅费等。
第三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审查教材分国家和省两级。各市、县(区、市)教育局不设立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或相应机构。
第三十九条 省教材选审委将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结合国家和省的要求,适时对已审定的地方教材进行清理,确保地方教材使用质量和效益。
第四十条 州(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委员会负责组织当地地方教材的选用和监管工作。经省教材选审委和省级有关部门确定纳入中小学免费教科书范围的,按照规定程序由政府采购后免费发放;不纳入免费范围的,由各地、各学校根据需要从公告的《云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目》自选用。具体选用办法参照《云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云南省地方课程教材初审申请表(略)
2. 云南省地方课程教材复审申请表(略)
3. 云南省地方课程教材审定表(略)
4. 云南省地方课程教材复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