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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
第41号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修改〈云南省水利科学技术经费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6日云南省水利厅2015年第16次党组(扩大)会议通过,2016年5月20日云南省水利厅厅长陈坚、2016年6月27日云南省财政厅厅长陈建国签署,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29日
(2015年12月16日云南省水利厅第16次党组(扩大)会议通过,2016年5月20日云南省水利厅厅长陈坚、2016年6月27日云南省财政厅厅长陈建国签署)
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财政厅决定对《云南省水利科学技术经费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水利科学技术经费的管理,推动水利科学技术进步和水利科技创新,促进水利人才队伍建设,保障我省水利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科学技术的领导,把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纳入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水利科学技术的投入力度。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水利科技项目计划,可从农田水利、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安排支持水利科技项目建设。”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水利企事业单位增加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水利科学技术经费应当用于水利科技项目和水利人才培养。”
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立项的水利科技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下达项目计划,安排一定比例的水利科学技术经费。”
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从水资源费中安排的科技资金,主要用于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监测的科研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删去第九条第三项中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及”、“设施”。
七、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水利科技经费支出范围为:
(一)水利科技项目:用于项目所需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等。
(二)水利人才培养:用于水利部门人才队伍培训、建设等,不得用于水利人才培养对象的补贴、补助、安家费。水利人才培养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经费和水资源费及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水利科学技术经费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