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精神,推进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立足点,以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为总抓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改革标准化管理体制,改进标准制定工作机制,优化地方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夯实标准化基础,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开创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的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证公益类推荐性标准的基本供给。
(二)坚持国际接轨、适合省情。借鉴发达国家标准化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发展实际,建立完善具有云南特色的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
(三)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建立健全政府领导、质监部门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管理,既发挥好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又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有关领域内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的作用。
(四)坚持依法行政、统筹推进。继续加强地方标准化法规建设,做好标准化重大改革与标准化法规规章修改完善的有机衔接;合理统筹改革优先领域、关键环节和实施步骤,通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增量带动现行标准的存量改革。
三、工作目标
紧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在继承基础上创新发展的要求,着力提升标准化发展的整体质量效益。到2020年,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建成具有云南特色、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现代产业地方标准体系。在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方面实现新突破。建立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探索开展团体标准培育试点。强化对标准实施的监督和评价,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力争我省标准化综合水平进入西部一流行列。
四、重点工作
(一)健全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并推动州、市、县、区建立健全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对照职能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总协调,各级各部门全力配合抓好落实。
(二)优化地方标准体系
1.清理转化强制性地方标准。对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开展全面清理评估,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及转化,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工作建议。推动条件成熟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2.优化整合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开展推荐性地方标准整合清理工作,对有关条款或指标低于国家标准要求的地方标准及时修订或废止。进一步优化推荐性地方标准体系结构,明确制定范围,结合我省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在高原特色农业、工业、服务业、节能环保、生态文明、安全生产、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加强推荐性地方标准制定。
3.简化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完善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缩短制修订周期。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标准立项评估,强化对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环节的监督,畅通各方信息反馈渠道,逐步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严格按照地方标准备案要求,及时备案地方标准。依托云南省标准化行政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建立健全标准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地方标准档案管理。
(三)放开搞活企业标准
1.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改革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加快制定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有关配套政策,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推动企业建立质量诚信自律机制,并借助社会监督形成社会共治。
2.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推动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四)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1.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积极探索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
2.营造推动团体标准发展的市场氛围,研究制定推进团体标准制定和管理的实施办法。鼓励我省重点企业、行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加强产业链关键环节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探索建立团体标准的评价和监督机制,推动团体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五)强化标准实施监管
1.创新标准实施方式,促进标准与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行政执法、政府采购等工作的有效衔接,推动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积极运用标准实施宏观调控、市场准入和行政监管。发挥行业组织和标准化技术机构作用,促进标准有效实施。推动形成标准与检验检测、合格评定的联动机制,促进标准的有效实施。强化企业实施标准的主体责任,激发企业在标准实施中的内生动力。以农业综合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美丽乡村等标准化示范试点为抓手,加大对重要标准实施的标准宣贯培训,扩大标准应用的覆盖面。
2.发动全社会力量对标准进行监督。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加大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发挥行业组织、科研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研究机构等在标准实施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标准制定、实施和评价改进各环节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多方面开展标准实施信息反馈与监测,探索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畅通政府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标准实施的社会监督。出台投诉举报受理程序和处理要求,鼓励各类媒体、消费者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六)加快标准信息化建设
1.建立健全权威、便捷、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一站式”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与国家标准馆和中东部发达地区标准馆馆藏资源的信息共享,为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业、消费者提供国内外最新标准、技术法规和标准化动态等信息,为社会各领域开展标准化活动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满足不同领域和层面对标准化信息的需求。
2.按照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方向,依托标准化信息资源库,开展标准资源的综合加工和深度开发,加强标准化研究、标准信息传递、产业标准专题数据库、标准化技术咨询等工作。
(七)推动云南标准“走出去”
1.紧密围绕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开展对南亚东南亚国家技术法规和贸易政策的研究,系统收集有关强制性法规、产品计量、标准和技术等要求,并进行跟踪研究和对比研究,建立信息采集、加工和传递渠道。加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等主要贸易国互通信息,积极开展标准互认工作,通过标准“走出去”带动产品、产业“走出去”。
2.结合我省小语种人才优势,围绕我省周边国家的重大工程建设,在优势产业领域开展“走出去”急需的国家标准翻译研究工作,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标准信息技术服务。加强与周边国家开展标准化专家交流及人才培训,引导和鼓励我省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3.对我省大宗出口产品重点目标市场国家与地区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分类跟踪研究,提升《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壁垒协议》(WTO/TBT)通报工作有效性。构建我省技术性贸易措施快速应对体系,支持防控体系建设有关项目,建立健全我省《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壁垒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WTO/TBT-SPS)通报评议工作体系。大力推进云南省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建立我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专家库,积极开展国际标准化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升企业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帮助出口企业了解国外技术标准体系,促进出口贸易和服务。
(八)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
1.积极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各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等社会力量,面向社会开展定制标准化专业服务。
2.结合我省产业发展需求,增加标准化研究经费投入,支持各类标准化科研机构承担科技计划和标准化科研项目,提升集标准研究、制定、应用与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科研和服务能力。
3.鼓励和引导我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承担国家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鼓励和支持各专业主管部门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专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充实全省标准化发展体系,并为其创造条件。加强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和管理,提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的代表性,完善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管理科学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常运行监督,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4.加大全省标准化人才培养力度,按照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行业配合、学校参与、社会支持的标准化人才培养模式,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大规模、重实效地培养标准化人才,尤其加大高层次标准化人才培养力度,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开设标准化课程和学历教育。鼓励支持我省专家担任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机构领导职务。支持标准化科研机构、企业等培养一批适应不同工作需要的标准化专业人才,发展壮大标准化专家队伍,不断充实和完善标准化专家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职责,切实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标准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考核,推进任务落实。
(二)完善地方标准化政策体系
按照标准化改革的精神,紧密结合国发〔2015〕13号等文件要求,修订和完善地方标准化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明确地方标准的定位、制定程序、实施及评价等要求,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政策保障
建立持续稳定的标准化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统筹和整合各类标准化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我省标准化工作,重点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标准化科研项目、标准信息化建设、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等。进一步完善标准化激励机制,充分利用“标准化创新贡献奖”“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定等手段,鼓励标准创新,奖励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标准项目承担组织和个人,引导和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公益性组织、企业等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
(四)加大标准化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标准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化先进典型和突出成就,扩大标准化社会影响力。广泛开展世界标准日、质量月、消费者权益日等群众性标准化宣传活动,深入企业、机关、学校、社区、乡村普及标准化知识,宣传标准化理念,引导全社会关注和参与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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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