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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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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2016—2020年)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地方志事业发展,根据《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要求、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推进我省地方志事业繁荣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坚持实事求是直笔著史,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和历史智慧。
2.坚持依法治志。全面推进依法治志,不断加强法治建设,依法开展地方志工作。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组织、编纂、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职责。
3.坚持全面发展。以修志编鉴为主,统筹兼顾理论研究、旧志整理、方志馆及信息化建设、开发利用等工作,努力实现地方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坚持改革创新。弘扬中华民族修志传统,总结修志工作经验,深化改革,与时俱进,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法创新。
5.坚持质量第一。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存真求实,确保地方志工作质量。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将精品意识贯穿于地方志工作全过程,编纂出版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地方志成果。
6.坚持修志为用。发挥地方志资源优势,全面提升开发利用水平;拓宽用志领域,提升服务大局能力,为党政机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服务;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读志用志水平。
二、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省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实现省、州市、县三级综合年鉴全覆盖,加快方志馆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基本形成志鉴编修、理论研究、开发利用、质量保证、工作保障的地方志事业发展综合体系,开创全省地方志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1.全面完成全省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职责,落实地方志书承编单位工作目标和责任,到2020年,编纂出版《云南省志(1978—2005)》68部分志,州市志16部和县市区志129部。认真总结经验,全面做好全省第三轮修志工作各项准备。
2.有力推进地方综合年鉴工作。到2020年,做到地方综合年鉴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实现省、州市、县三级综合年鉴全覆盖。
3.不断丰富各类地方志成果。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积极推进特色志、专业志、行业志、部门志、乡镇(村)志和专业年鉴、地方史编纂,推出一批体现云南民族和地方特色的地方志成果。
4.深入开展旧志整理。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积极开展旧志普查,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图书馆、档案馆等单位交流与合作,适时编制旧志整理规划、编辑旧志联合目录,加大整理出版力度,支持开展少数民族传世典籍整理工作。
5.深化地方志理论研究。充分发挥地方志学会、期刊平台作用,不断加强地方志理论和编纂实践研究。坚持开门修志,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理论研讨、讲座和论坛等活动,总结工作经验,系统编纂出版一批地方志学术著作。
6.继续加强质量建设。严格执行《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规范志鉴编纂业务流程。各地地方志工作机构对所属行政区域内志书的规划、编纂、审查、验收及出版工作质量负责。树立精品意识,坚持质量第一原则,开展优秀志鉴成果评比、表彰活动。
7.加快方志馆及信息化建设。推进云南省方志馆建设,将各州、市、县、区方志馆和资料室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形成全省方志资料收藏、查阅体系。加强地方志资料收集保存工作,实行志鉴资料年报制度。推动地方志资料数字化工作,加快地方志网站建设,逐步形成全省地方志系统网络互联、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8.提高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拓宽服务渠道,增强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手段,加强开发利用,发挥地方志在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开发、城镇建设、民族文化建设等领域的重要作用。推动方志成果以各种形式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传承地方文化,培育历史记忆。
9.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弘扬修志问道、直笔著史的方志人精神。创新人才成长激励机制,加强地方志人才培养,造就高素质地方志队伍。
三、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工作任务,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
(二)保障措施
1.法治保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逐步完成地方志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坚持依法治志,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纠正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断提高地方志工作法治化水平。
2.制度保障。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主编(总纂)责任制,健全和完善目标考核责任制、督查通报制,以及地情资料收(征)集管理制度、志鉴稿审查验收制度、出版报送制度和在职编修人员培训制度等,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地方志工作,形成有利于地方志事业良性发展的制度体系。
3.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地方志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同地方志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承编单位要将本单位日常编修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4.质量保障。严格执行《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制定和完善质量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志鉴审查验收和出版必须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5.队伍保障。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专业要求,配备地方志工作机构领导班子。重视地方志工作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保持队伍基本稳定,建设高素质地方志人才队伍。各承编单位应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工作职责,配备专、兼职编修工作人员,按时、保质完成编纂任务。
全面推进全省地方志事业向前发展,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要按照本纲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实施方案并抓好贯彻落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检查,全面提高地方志工作水平,确保全省地方志事业平稳、有序、科学、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