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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审计厅、安全监管局、地震局、气象局《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冠冠军足彩_欧冠足球竞猜-投注|官网办公厅
2014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 省审计厅
省安全监管局 省地震局 省气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校舍防灾减灾能力,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校园稳定、社会和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校舍安全工作,始终把推进中小学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来抓,先后组织实施了一系列校舍建设工程,建立了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机制。特别是2009年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来,我省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能力不断提高,校舍安全隐患大幅减少,校舍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但受自然条件复杂、基础条件薄弱、经济发展滞后等因素制约,目前我省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小学校舍达不到抗震设防和其他防灾要求,建设任务还十分繁重,保障校舍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建立长效机制,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和省防灾减灾总体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地、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保障校舍安全各项措施任务落实到位。
二、长效机制覆盖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覆盖范围。全省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
(二)目标任务。按照“明确责任、统筹实施、建管并重、完善制度”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对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1.明确责任。继续按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管理模式,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的指导、管理作用,加快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教育、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切实履行对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的有关责任。
2.统筹实施。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防震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实施长效机制。
3.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中小学校舍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安全防范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
4.完善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舍规划布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施工建设、使用维护、信息公告、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符合我省实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三、长效机制主要内容
(一)继续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各地要按照《云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方案》和《云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调整方案》总体要求,认真总结2009年以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经验,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对不安全校舍进行认真排查梳理,完善工程责任机制,细化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确保到2015年全面完成规划建设任务。各地要管好、用好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努力筹措、足额安排工程资金。要将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中西部农村初中改造工程等项目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机结合,优先安排解决不安全校舍。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任务全面完成后,用于工程的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即转为长效机制资金。
(二)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组织1次校舍安全隐患排查,排查后需要鉴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对发生过火灾的校舍,若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进行消防安全状况、消防设施等评估和检测。对未以《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标准,提高1个等级设防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需每年进行1次鉴定;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1次鉴定。凡经鉴定的校舍都应出具《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校舍排查鉴定结果要及时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以便查询。以上所称校舍包括中小学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内教师周转房、厕所、围墙、校门以及权属归学校的其他附属用房等,不包括已出售的商品住宅和其他商业用房。重点是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活动密集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托房屋鉴定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
1.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安全问题,无法判定其危险程度的;
2.突发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
3.经过大修或加固,使用满5年的;
4.后续使用年限低于5年的;
5.改变用途的;
6.未办理消防有关手续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鉴定:
1.国家颁布新的抗震设防建筑标准或所在区域抗震设防等级有提高的;
2.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
3.安全性鉴定无法满足要求,需进一步鉴定的。
(三)完善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各地要将校舍安全纳入防灾减灾总体规划,督促、指导学校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各级教育、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向学校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发布安全预警。
(四)建立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中小学校舍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结合教育部通报我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公告。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和公告制度。
(五)制定校舍安全隐患排除规划。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已经封存停止使用的D级危房,要坚决拆除;对仍在使用的D级危房,要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转移、妥善安置好广大师生,尽快拆除;对新增的D级危房,要科学制定拆除重建计划,尽快组织实施。要综合考虑面临自然灾害的危险程度,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相应的年度实施计划,分类分步组织实施,及时排除隐患,并优先考虑将部分有条件的中小学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六)严格校舍安全项目管理。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学校进行竣工验收并备案。校舍消防设施应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位于洪水、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其防险自保设施应通过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要结合我省雷电灾害多发的特点,把防雷设施建设与管理作为校舍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防雷装置应经气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加强校舍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形成完整的校舍建设档案。
(七)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如因校舍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导致垮塌的,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要依法承担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长效机制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玩忽职守影响校舍安全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建立由省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州、市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长效机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各级教育、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
教育部门要统筹各类教育专项工程项目,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拟定长效机制工作目标和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工程质量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验收。
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校舍安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负责本级中小学校舍安全项目的审查和审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和全过程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保障的投入,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与措施,保障中小学校舍日常维修需要。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力量做好每年1次的校舍排查鉴定工作;组织对有关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在标准制定、工程勘察、改造方案审定和工程验收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有关建筑抗震设防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参与校舍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和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为校舍建设项目提供地质灾害的分布情况;协助排查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校舍,并协调、指导开展校舍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的同时,协调落实校舍建设用地及有关工作。
水利、地震、公安等部门要发挥专业指导作用,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校舍所处地区防汛信息,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的分布,主要地震断裂带等情况,督促落实抗震设防、消防标准和要求,为长效机制的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
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审计部门将长效机制作为审计重点,建立并落实项目经常性审计制度、审计报告制度、审计分级负责制度和审计公告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对长效机制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资金保障。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长效机制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各类校舍建设项目。保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安全资金由中央、省与州、市、县、区共同承担。其他教育阶段长效机制资金由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渠道安排。民办、外资和企(事)业办中小学所需资金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落实,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支持指导。
长效机制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支持。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不含幼儿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基础上可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中小学校舍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建设的捐赠支出,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四)信息管理。各地要及时将校舍新建、加固、改造等信息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形成校舍维修与改造项目库,项目库应每季度更新1次,并逐步过渡至适时更新。要充分发挥校舍信息系统在年检、预警、信息发布、隐患排除、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切实提高校舍安全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五)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实行省级重点督查、州市级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长效机制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通报工作情况,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将长效机制建成“阳光工程”。
(六)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安全教育时间和课程,对学生开展防灾和安全教育,向师生普及安全知识。要培养师生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掌握应急避险技能,提高师生防灾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地、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政策,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监督和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