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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保持我省外贸稳定较快增长,确保完成全年外贸进出口目标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持出口平稳较快增长
(一)扩大重点产品出口。重点支持机电、农产品、有色金属和磷化工等优势产品出口。扩大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机床、工程机械、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加强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扩大蔬菜、水果、野生菌、咖啡、鲜切花等高原特色农产品出口。加快推进金属矿砂冶炼加工、磷化工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扩大国际市场份额。(省商务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巩固东盟、南亚、欧盟、北美等传统市场,积极开拓大洋洲、非洲和南美洲等新兴市场,继续实施“大客户回访”计划。精心策划和组织国际市场开拓项目,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帮助企业结识客户、了解市场、抢抓订单、开拓市场。(省商务厅,云南国际博览事务局负责)
(三)发挥“走出去”的贸易促进作用。紧紧围绕“一带一路”、桥头堡、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等国家战略,利用区位优势,积极推动并参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推动有条件的企业以绿地投资、并购等方式到境外投资建立生产加工装配基地和农业产业园区,带动零部件和中间产品出口。支持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带动技术、标准和大型机械及成套设备、原辅材料等出口。(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二、千方百计扩大进口
(四)发挥进口贴息政策效应。落实国家鼓励进口政策,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紧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发挥进口贴息政策对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的作用,支持重点行业发展。用好用足国家有关进口贴息、优惠进口信贷、进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扩大重点产品和技术进口。(省商务厅、财政厅,云南保监局负责)
(五)加大资源性物资进口。扩大有色金属矿砂、天然气、木材、硫磺、煤炭、成品油等资源性产品进口;继续加大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食、水果、棕榈油、食糖等生活消费品进口。积极争取和协调解决重要物资进口过程中涉及的配额、口岸通关和资质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
三、加快外贸转型升级
(六)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快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步伐,以瑞丽、磨憨、河口、临沧、红河等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建设为契机,推动机电产品、有色金属、电子产品、珠宝玉石、纺织服 装、玩具箱包等加工贸易产业向我省转移,向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聚集。研究制定我省促进加工贸易产业集群发展实施意见,对规模大、优势强和附加值高的加工贸易产业在扶持资金、融资担保、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加快推动我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七)加快外贸示范基地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加强红河锡制品基地、玉溪蔬菜基地、昆明花卉产业出口基地和昆明蔬菜基地等国家级 外贸转型升级专业型示范基地建设。着力推动省级县域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提高我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重点建设一批集中度高、产业链长、辐射面广的传统产业出口基地,培育壮大一批竞争优势大、示范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政策功能优势,促进外贸发展。加快推进红河综合保税区建设,推动昆明综合保税区尽快获批。积极开展建设沿边自由贸易(试验)园区的研究。(省商务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负责)
(八)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研究制定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意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标准认定和优惠政策,不断改善我省服务贸易政策环境,加快推进服务贸易政策体系建设。扩大沿边地区服务贸易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旅游、物流和零售等产业。扶持发展一批服务贸易龙头企业,重点培育一批有潜力的服务外包企业和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省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四、积极培育新型贸易业态
(九)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聚集区建设。创新对外贸易管理和服务体制,切实降低商务运营成本,提高对外贸易效率,进一步提升商品市场发展水平,推动内外贸协调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商品市场,要积极向国家申报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开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省商务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
(十)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建设。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推进外贸企业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业务对接,重点推动外贸企业应用我省国际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及其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完善电子商务零售业务协调管理运行机制,尽快实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政策落地实施。(省商务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
五、强化财税金融支持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整合现有外贸财政支持政策,发挥外贸扶持资金政策效应,推动外贸结构转型升级。用好用足国家支持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提供贷款贴息、进口奖励、融资担保、保费补助、国际市场开拓资助等支持。进一步优化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发挥财政资金促进外贸稳定较快增长、优化外贸结构的促进作用。加大外贸出口奖励力度,重点奖励出口本省产品的外贸企业。(省财政厅、商务厅负责)
(十二)加大出口退税力度。继续优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网上申报流程,进一步提高企业申报出口退税便利化水平。积极争取下调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负担比例,切实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加大协调力度,争取足额保证我省出口退税指标。(省国税局、财政厅、商务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外贸企业经营特点,加快创新资金周转快、汇率和结算风险低等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外贸企业资金需求。重点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进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政策先行先试,加快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扩大结算规模范围,有效降低外贸企业因为汇率和结算风险带来的损失。(省金融办、商务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负责)
(十四)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切实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规避风险、促进融资和开拓市场等方面的作用,引导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外贸出口。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支持,重点支持特色农产品、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继续扶持小微企业出口,对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实行投保零成本优惠政策。进一步增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营主体,鼓励保险公司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省商务厅、金融办,云南保监局负责)
(十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进口环节的有关收费减免政策,严禁将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照下限标准收取。增强收费透明度,推进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对进出口环节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为企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地税局,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
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十六)不断提高通关效率。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通关模式,逐步扩大商品适用范围。加快推进云南区域通关一体化进程和无纸化通关。不断完善云南电子口岸功能,推动商务(口岸)、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口岸管理部门尽快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积极争取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试点,加快实现。一站式,服务,提高通关效率。(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口岸办负责)
(十七)优化检验检疫流程。减少出口商品法检种类,取消一般工业制成品出口商品检验,扩大无纸化报检和产地证无纸化范围。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对质量信誉好的企业实施绿色通道、直报通放等便利化通关模式。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给予欧冠冠军足彩_欧冠足球竞猜-投注|官网:通关便利。(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七、强化组织实施
(十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外贸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出台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细化措施,确保完成年初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外贸增长目标任务。省商务厅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积极协调解决我省外贸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省政府督查室和监察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到位而不能按期完成的单位和个人加大查处力度,实行严格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政府督查室,省监察厅、商务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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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