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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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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1日
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规定,以及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暨加强和改善地名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查清掌握地名基本情况,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查清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有关属性信息。包括:1.行政区域;2.非行政区域;3.群众自治组织;4.居民点;5.交通运输设施;6.水利、电力、通信设施;7.纪念地、旅游景点;8.建筑物;9.单位;10.陆地水系;11.陆地地形。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特别是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对重要地理实体地名设置地名标志。
(四)建立地名数据库。将普查中通过实地调查、收集整理登记的地名信息,实地勘测的实体地名信息及更新的主要地物数据,统一录入国家地名管理系统,实现地名信息电子化管理,建立我省区划地名信息管理系统。
(五)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地名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的地名信息。
(六)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三、普查范围
此次普查范围为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区域(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等25个边境县市)以外的15个州、市共104个县、市、区。
四、组织机构
此次地名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省人民政府成立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全省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审定普查成果等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完成后即自行撤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民政厅,承担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拟定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普查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宣传、业务培训、工作检查指导、重大问题调研论证、普查成果验收上报建档、普查数据库建设、编纂标准地名图录典志、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统筹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等。
根据此次地名普查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的特点,采取职能部门实施与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协同完成普查任务。省地名普查办设立质量监理组,加强对普查工作及成果质量的监理。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涉及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标准名称为××州、市、县、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州、市、县、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州、市、县、区地名普查办),办公室设在地名主管部门,按照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动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
五、时间安排
全省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4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7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完成组织动员、设立地名普查机构、制定方案、编制经费预算、举办业务培训、搜集整理资料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编写地名普查目录、填写地名登记表、实地调查测量地名地理位置,修测或补测与地名有关的新增地物地貌,进行地名标准化处理,建立地名属性数据库和建立图形数据库等。
(三)检查验收上报阶段(2017年1月1日—2017年6月30日)。省、州市、县分别对普查成果进行三级检查验收并上报国务院。完成普查文件、资料统计上报及立卷归档工作。
(四)普查成果开发利用阶段(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利用普查成果建立省、州市、县三级统一的地名信息管理系统;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开发地名文化产品,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在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认真做好地名普查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到机构、方案、人员、经费四到位。
(二)招标采购。对普查中涉及地名位置、图形数据建库、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匹配及后期成果整理汇总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由省地名普查办按照规定和程序集中采购。
(三)培训人员。按照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分阶段进行的原则,省地名普查办负责州、市、县、区地名普查办的培训工作,州、市、县、区地名普查办负责本地基层地名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收集资料。根据普查的具体范围,以县级政区为单位,全面搜集与本级地名有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有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第一次地名普查、地名补更、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文物考古、统计等资料和有关地名图、录、典、志和碑刻资料,政府机关、专业部门下发的有关地名方面的文件、通告、简报、年鉴和各专业部门印制的历届地图资料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购置普查所需的地形图或卫星影像图、计算机、卫星定位仪、照相器材等设备。
(五)实地踏勘。根据地名普查目录、地名登记表、工作图,采取部门协作等多种方式,分类调取资料,发放调查表,分片调查收集,召集当地群众座谈,走访知情人,现场踏勘对照核实,测量地名及标志位置,更新与地名有关的新增地物和地貌,填写《地名登记表》,标绘地名工作图。
(六)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更名;对带有区域性或有特殊文化含义的地方用字和地方读音,特别是少数民族语地名进行审音定字。完成普查的地名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七)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对县城区、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及主要居民点设置地名标志。
(八)建立地名属性数据库。将核对后的地名登记表录入国家地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县级地名属性数据库。
(九)建立地名图形数据库。将普查的标准地名名称、位置和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标绘到国家地名管理信息系统,对与地名有关的主要地物进行更新,初步建立县级地名图形数据库。对两个数据库进行图形匹配,建立地名属性数据库与图形数据库正确连接关系。
(十)制作成果。整理普查工作文件、图件、图像资料,按照国家地名普查档案管理要求分类归档。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和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十一)检查验收。县市区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州市地名普查办核查,州市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省地名普查办验收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
(十二)上报归档。普查成果经国家验收合格后,以县级为单位将普查成果逐级上报,汇总归档。
(十三)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四)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七、职责分工
(一)省民政厅。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省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地名普查成果统计、复核、审查、汇总上报,地名普查成果转化等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以及有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工业园区、工矿企业等有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四)省教育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有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五)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有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六)省公安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有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七)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级财政部门落实必要经费。
(八)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等有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有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一)省农业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与农业经营管理单位等有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二)省林业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有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三)省水利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四)省文化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等有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五)省卫生和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有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六)省工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有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七)省质监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行政区划及各类组织机构代码等有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八)省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九)省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有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省旅游发展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旅游景点和旅游资源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一)省能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能源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二)省地方志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三)省测绘地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基础地理信息等有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四)西南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铁路运输设施等有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五)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有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六)民航云南监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航空运输设施等有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七)云南电网公司。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与本单位及下属有关单位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八)省文物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以及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有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九)云南省军区。负责地名普查与驻军单位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以及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切实担负起普查工作职责,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结合实际层层细化方案措施,分解工作任务,确保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强化工作协同。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地名主管部门要勇于担当,主动牵头,各地、有关部门既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及时通报情况,共商工作举措,合力攻克难题,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强化资金保障和监管。要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配套安排地名普查工作经费。要加强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综合效益最大化。
(四)强化工作纪律。要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做好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的管理工作。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必须事先与部队、外事、边防等涉及部门、单位沟通,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批准。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政策规定等,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普查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尹建业 副省长
副组长:杨 斌 省政府副秘书长
段丽元 省民政厅厅长
解德高 云南省军区副参谋长
熊 梅 省民政厅副厅长
成 员:李承宗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周 赤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邹 平 省教育厅副厅长
马 春 省民委副主任
董家禄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杨利邦 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 刚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郭五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杨 延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王平华 省农业厅副厅长
夏留常 省林业厅副厅长
高 嵩 省水利厅总规划师
熊正益 省文化厅副厅长
付新安 省卫生厅副厅长
牟洪操 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曹 阳 省工商局副局长
陈百炼 省质监局副局长
陆永耀 省宗教局副局长
胡利人 省统计局副局长
何池康 省旅游发展委副主任
吴 煜 省能源局总工程师
袁丽萍 省地方志办副主任
刘继元 省测绘地信局副局长
李泽鹏 西南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马竹青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王青山 民航云南监管局副局长
汤寿泉 云南电网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熊梅兼任。